國務院近日作出決定,取消和調整186項行政審批項目。這是繼前三批取消和調整1806項行政審批項目后,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。
這次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有128項,主要涉及企業(yè)市場準入,資質等級評定,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、品種確定,進出口資格審批、配額分配,以及對企業(yè)特定經營活動的審批等。這些審批項目有的雖有法定設定依據(jù),但與現(xiàn)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;有的通過市場機制、行業(yè)自律能夠解決;有的通過質量認證、事后監(jiān)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;還有的屬于對同一審批事項多部門、多環(huán)節(jié)審批。取消這些審批項目,有利于理順政府與市場、政府與企業(yè)、政府與社會、政府與公民的關系,推動政府職能轉變,促進管理創(chuàng)新。
予以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有58項,分下放管理層級、改變實施部門、合并同類事項三種形式進行處理。其中,下放管理層級的有29項,這些審批項目原來由國務院部門實施,為提高審批效能、方便申請人,下放至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實施;改變實施部門的有8項,這些審批項目依照新修訂的法律法規(guī)或按照職能相近的原則對審批實施部門作了調整;合并同類事項的有21項,這些審批項目審批內容交叉或類同,合并為8項后可以避免重復,便于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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